哺乳期职场中的劳动保护问题

律师回答
摘要: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主要要点如下: 1、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每天有2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禁止用人单位在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有更为详尽的规定,包括授乳时间、哺乳假和工资待遇等。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3)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延伸阅读
结语: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是法律的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婴儿健康与女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且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此外,上海市的细则进一步规定了授乳次数和时间,并允许女职工申请哺乳假。单位应以80%的工资对待哺乳假,且哺乳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女职工和婴儿的权益,实现工作与家庭的平衡。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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