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晚婚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晚婚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改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法并没有定如何延长,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能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各地的规定还没有公布。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只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的98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假;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享受42天产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