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有:
1、违规风险,例如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约风险,上市公司与其他组织进行经济往来,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其他行为不当引发的风险。
一、上市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债务
上市公司股东不承担债务。公司债务一般股东不用承担责任,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股东存在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股东抽逃出资,则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责任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公司开业时间超过三年;
2、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等;
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三千万元,公司总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在10%以上;
4、公司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公司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
5、公司在完成拟写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项组织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律师整理相关法律文书后,才能审批并上市。
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资料;
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为什么只有上市了才有股票
通常情况下,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股票,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所以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话就是有股票的,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但是发行股票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