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多久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实践中,很多法院申请延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有的在超了一二个月甚至几个月才报批;有的在装订卷宗时发现材料不够才报批;有的在案件评查时发现没有延期手续才报批等等。《规定》第八条规定,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实践中,很多法院没有报送相关审批手续,如立案审批表、本院院长决定延期审批表、延长审限的理由说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决定书等等,使上级法院无法全面审查审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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