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招标中,哪些情形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