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虚假合资等方法逃避主管部门监管,转移盈利项目及利润。2、虚设股权,降低购买国有股股权成本。3、增加成本,转移利润。4、隐瞒资产,降低公司资产净值。5、虚挂应付款,加大公司负债。6、虚列坏账。在改制前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将能收回的应收款虚列不能收回的事项,寻求在改制中得以减免,改制后再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