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各省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受灾面积、损失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农业自然灾害主要根据受灾农作物种植面积、受灾畜禽数量、饲草料缺口、受灾水产养殖面积及产量、农牧渔业生产设施损毁情况等确定补助标准,农作物受灾根据受灾轻重程度,按受灾每亩5-10元、成灾每亩10-20元、绝收每亩20-50元测算,畜禽和水产养殖受灾根据灾情程度和因灾损失给予适当补助;农业生物灾害主要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任务按每亩次补助10-20元测算,植物疫情、赤潮防控按每亩补助50-100元测算。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包括:洪涝灾害主要根据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测算;干旱灾害主要根据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测算。
在测算基础上,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结合灾情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统筹确定救灾资金具体额度。
地方要在重大灾害发生前加大防灾资金投入,以及灾后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在分配救灾资金时将地方财政投入情况和财力情况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中央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资金,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为财政部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由农业农村部对各省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由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财政部分别商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落实。
第十五条 分配给各省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分配给中央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救灾资金,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应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