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工程索赔的作用是什么
1、有利于促进双方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民法典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则合同形同虚设,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保证,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发生。所以,索赔有助于工程承发包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2、使工程造价更合理。索赔得正常开展,可以把原来打人工程报价中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为合理。
3、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的补偿,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倒闭。
4、有助于双方更快地熟悉国际惯例,熟练掌握索赔和处理索赔的方法与技巧,有助于对外开放和对外工程承包的开展。
二、工程索赔的依据和证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