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探视时间。
2、明确探视地点。
3、明确探望方式。
4、节假日、暑假、寒假期间的特别约定。
5、约定相关惩处措施。
一、如何确定孩子探视权
孩子探视权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探视权;
2、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3、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探视权内容如下:
1、探视的时间时间可以由双方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可以自己决定;
2、探视的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有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3、探望权中止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是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
二、探视权的实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探视权的实现的相关规定如下:
1、通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考虑的;
2、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探望义务,使被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主要途径;
3、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协助实施探望权,实现申请人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申请人应当完成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和教育;
4、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也就是说,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进执行人的探望权的实现;
5、强制执行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终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三、该怎么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行使方法如下:
1、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探视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并写入离婚协议,作为今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
2、离婚时双方未就探视权作出具体约定的,不享有监护权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被另一方阻止,该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明确规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
3、无论采取什么方法,最重要的还是要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原则为基础,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和学习,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