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物权。
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