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借调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单位借调人员工作的管理,规范借调行为,严格借调程序,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重点项目指挥部、产业发展平台借调人员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管理,单独审批。
区管科级干部和公务员(含参公)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审核借调事宜。事业一般干部(含聘干)和工勤人员由区人社局牵头审核借调事宜,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较重、人手短缺,对单位日常运转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因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临时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四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较实、现实表现较优。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习、工作等专业背景或职称。
第五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个月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借调期间或三年期满,表现优秀借调人员可按归口管理原则,由借调单位报区委编办、区人社局申请调入。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六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借调单位必须通过公开公正的形式公布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形式的竞争性选拔,参加借调选拔的人员需经原单位书面同意。
借调单位根据选拔、考察等情况确定拟借调人员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汇总。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组成的联审工作组按照“退一补一、酌情调增”等原则提出拟办意见,经区借调人员管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统一办理借调。联席会议由区委副书记召集,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委组织部部长等相关区领导以及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福利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借调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调单位;是中共预备党员的,由原单位负责培养,借调单位出具借调期间表现和培养意见。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年度内借调不足6 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工作表现向原单位反馈;年度内借调超过6 个月的,在借调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并向原单位反馈。借调结束后,借调单位党委(党组)须出具干部借调期间鉴定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进一步使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九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调。
(二)未按规定程序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出、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拒不整改的,给予组织处理。
(三)市级单位借调区内人员的,按中共吉安市委组织部《市直单位借用基层干部工作规定》(吉组字〔2020〕2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5月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借调人员仍按原口径管理,新借调人员严格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