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的认定是,两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有身份者在有身份性犯罪中成立主犯,无身份者成立帮助犯、教唆犯。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盗窃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无身份者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