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答
摘要:合伙财产的范围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资产;合伙财产的性质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可能涉及所有权转移或仍由出资人所有;合伙积累的财产按份共有;在涉及公司破产等情况下,需按法律规定清算和分配合伙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作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在出资的价值量。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反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
我国法律上对合伙财产的认定是非常明确的,对于合伙财产的处理就好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在涉及到公司企业破产等情况下,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处理的。
延伸阅读
结语:合伙财产的范围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及其他资产。合伙人对财产享有共同的处分权,应共同决定或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后由代表权的合伙人处分。合伙财产的性质根据出资形式不同而异,以权利出资的出资人仍保有所有权,合伙企业仅享有使用和管理权。积累的财产按份共有。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处理,尤其在破产情况下需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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