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篮球时撞伤他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蓝球作为一项竞技比赛,虽然是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有人体的直接接触,合理的身体冲撞完全有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至于身体冲撞是否合理,是侵权人对他人的损伤是否需要担责的重要依据,因此要分情况讨论:
1、打篮球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
(1)如果是打篮球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作为体育运动,完全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对打篮球时可能发生人身损害后果是应当有一定认识的,其自愿参加这种具有风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2)至于因体育运动造成受伤,此系比赛中合理的身体冲撞所致,纯属意外,因为比赛中的冲撞,原本就是篮球运动的特点,不许体育运动中有冲撞,既是对参与者的苛求,也是对篮球运动规律的违背。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2、超出了打篮球规则范围身体冲撞所致
(1)如果明显超出了打篮球规则范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应视为行为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为什么自甘风险不适用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避免了对公平原则的扩大使用,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的,应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无需分担损失,即无需予以补偿。
自甘风险条款不仅是我国立法水平的创新和进步,它也有利于保护其他参加者的利益。这一条款的基础在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有义务对其个人的行为负责。
文体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苛刻地要求参加者在活动过程中,确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为不会导致其他参加者损害的(如传球时,球员先考虑自己传球的行为是否会弄伤队员),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发展,与文体活动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且任何参加者均无法确保自己正常、合理的行为不会导致其他参加者损害。
行为人明知该文体活动有风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加的,其对该风险系明知的,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的损害发生无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具体情形
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行为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是公平责任原则规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如任何一方存在过错,均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过错与否一般需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判定。该规定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有之义。
2、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民法典》规定了五项侵权责任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分别是:
(1)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见义勇为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民法典》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0条第1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4)提供劳务方因第三方侵权,接受劳务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可能加害方的补偿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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