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管辖权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包括: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有争议的如何处置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各行政机关就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则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管辖;或者也可以直接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怎么办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什么是行政争议
1、行政争议一般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认为该行政机关侵犯其具体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2、具体种类一般包括:对于行政处罚的争议、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争议等。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