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屋要回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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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赠与房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包括:赠与的房产在未转移所有权之前可以要回,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赠与人可以要回赠与的房屋。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流程包括签订赠与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过户登记、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合同等材料、受理申请后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登记和核发新的产权证。赠与房屋协议不一定要
如果赠与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满足回收的条件,那么可以考虑回收赠与的房屋。赠与的房产在未转移所有权之前可以要回。此外,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回赠与的房产: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房屋赠与,指一方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办理流程是什么
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办理流程是如下:
1.签订赠与合同;
2.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过户登记;
3.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合同等材料;
4.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5.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新的产权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三、赠与房屋协议一定要公证吗
赠与房屋协议不一定要公证。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延伸阅读
结语:赠与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满足回收的条件,可以考虑回收赠与的房屋。赠与的房产在未转移所有权之前可以要回。此外,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回赠与的房产。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产赠与过户手续办理流程是签订赠与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过户登记、提交身份证明、房产证、赠与合同等材料、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核发新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二十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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