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具体政策如下:
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
同时,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如不按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
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另外,企业在公告期间,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