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错误的,存在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因此应当尽早确定正确的被告,明确被告相关信息,在本次诉讼结束之后,尽早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
法律依据: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_x000D_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_x000D_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_x000D_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_x000D_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_x000D_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_x000D_
(六)重复起诉的;_x000D_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_x000D_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_x000D_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_x000D_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