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起诉人在起诉前应当明确被告的信息,错列被告的,应当及时更改。
法律依据:_x000D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_x000D_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_x000D_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_x000D_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_x000D_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_x000D_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_x000D_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_x000D_
(六)重复起诉的;_x000D_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_x000D_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_x000D_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_x000D_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