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法》已经失效,《合同法》中第四百二十一条关于行纪合同的释义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来解释,即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第三人违约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_x000D_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