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怎么办
1、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在检查书面记录中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企业怎么处理
(1)企业应严肃认真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需要进行工伤界定的,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对事故调查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技术鉴定、照片、分析化验记录、会议记录、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旁证材料、登记表、报告书等都应妥善保管;
(2)对一般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小事故,企业负责人必须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仔细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责任,找出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由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当地劳动、公安、工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对事故现场、机器设备状况、工人操作过程中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彻底查清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4)若发生了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必须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应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以免事故扩大,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则应由有关单位选定人员进行调查,一般由劳动安全部门为主组成工伤事故调查组。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必须与该事故无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具有调查工伤事故必须具备的专业特长;
(6)工伤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查明工伤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7)工伤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人士、有关机构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有权索取需要的信息,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妨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活动;
(8)事故调查组在查明真相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经几番调停后依然意见分歧,最后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裁决,不得超过事故处理时限;
(9)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均由企业负责贯彻执行。如果调查表明,工伤事故的发生,是有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工伤事故,则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隐瞒不报、谎的,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工伤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接受调查,以及拒不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的,要对其作出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在检查书面记录中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