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原规定期限的一半,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视为同意申请。这表明,行政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有特殊情况,如需要进一步调查或复杂的审批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在事先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延长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原规定期限的一半。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作出决定的期限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期限的一半。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