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几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几日内送达申请人
法律分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请问,行政机关作出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几日内送达申请人
法律分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不能当场作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是否需要当场作出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