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其中,对于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该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了解和使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具体地说,当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将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途径和方式。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使申请人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申诉。如果行政机关不告知申请人相关申诉的途径,就会使得申请人无从下手,权益受损,严重的甚至会违背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了解和使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