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