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协商本身就不是强制性的,而且,正常情况下持卡人本身就应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主动找银行协商,如果已经产生了逾期记录,协商失败的可能性很大。银行拒绝协商的这种行为并不违法,但是银行起诉后,法律制度也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