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纽约公约》 第五条第二款 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认为按照该国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动予以拒绝承认和证明:(三)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裁决事项;(二)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该国公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