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答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我国裁决能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埋,这就是说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是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同样,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也可以在其它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内容不同。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债权转让的生效和适用条件有哪些

1、债权转让的对象是有效的债权;

2、转让的债权不属于不得转让的范围。不得转让的主要有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从权利的债权、约定不能转让、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要达成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否则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5、债权转让要遵守一定程序。

破产债权债务转让的特殊规定和条件

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标的物提存条件和方法是什么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一、标的物提存条件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标的物提存的方法如下:

1、提存人应当在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申请书。

2、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起三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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