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一、游客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判断公园是否应向受害游客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该伤害是否是因公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所谓“合理的”义务,应根据该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确定。对于公园来说,在其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做到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将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低至最低,即是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1.属于侵权事件,公园管理者对园区内设施,如装饰铁架、栏杆等设备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导致设施安全性能较低,因此,公园管理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