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权限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权限包括: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签署、送达、调查取证、提起诉讼、提出答辩、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调节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
委托合同中可随时解除的情形有:1.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须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委托代理人用什么代理权限《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