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杭州市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规范我市做地主体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做地主体,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事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和实施指定项目建设的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做地资金,是指做地主体用于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与实施指定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和包括借、贷款在内的自筹资金,以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等在内的其他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授权和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要求,对做地主体在做地资金收支过程中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务(资金)收支、会计核算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为市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涉及做地主体监管范围内项目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采购、供货等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管。
三、对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做地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并对市本级做地主体进行财务监管、对区级做地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工作。
发改、国资、国土资源、审计、人民银行、城乡建设、税务、监察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做地主体的监管工作,并加强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做地主体内设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监管工作。
四、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内容:
(一)监管范围内做地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及地块(宗地)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二)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政府性负债管理情况;
(四)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重大经济事项的备案情况;
(五)监管范围内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报废等情况;
(六)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土地整理及相关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和基建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阅规定的备案事项;
(八)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五、做地主体财务监管方式包括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并实行资料报送制度、备案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一)日常监管内容:
1.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财务收支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
2.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否规范;
3.监管范围内的做地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运作是否安全、高效;
4.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6.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政府性负债情况是否安全、合理;
7.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的资产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专项监管以项目监管为重点(主要是投资造价监管),内容包括:
1.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项目审批是否符合程序,投资概算是否按规范编制;
2.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预算评审机制的建立情况;
3.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或大额投资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5.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项目的价款结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监管范围内做地主体地块(宗地)项目的收支计划、决算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上报。
(三)建立做地主体资料报送制度。
做地主体须在每月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的财务报表和反映账户信息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地块(宗地)收支情况等的资料。具体报送要求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四)建立做地主体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备案制度。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是指重要项目计划、重大投资、大额资金运作、重大担保、大额采购、重大股权变动等事项。
做地主体监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决策事项,须按照“一事一报备”的要求将决策事项报财政部门备案。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备案制度具体要求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五)建立做地资金绩效考评制度。
财政部门每年应组织对纳入财务监管范围的做地主体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参考依据,并报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
绩效考评制度具体要求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下发。
六、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中,可采取财政部门直接审核或者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方式,也可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审核。审核时财政部门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指导和管理。
七、财政部门应以日常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形式将做地主体财务监管实施情况报本级政府。
八、财政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适时推出做地资金财政集中收付制度。
九、财政部门在财务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做地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做地主体须在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的30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十、在财务监管工作中发现有诬告、打击报复和做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监管工作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财务监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依法处理。
十二、各区对区级做地主体的财务监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