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房地一体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屋总是建筑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之上,只有坚持房地一体才能避免土地权利和房屋权利的冲突。第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幅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区分情况:如果在该幅土地范围内还没有进行房屋建设的情况下,那么其转让仅仅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如果该幅土地范围内已经建造了房屋,则要求房屋的所有权随土地同时移转。第三,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抵押权主要是由抵押权人通过拍卖抵押物取得价款来实现,房地产抵押可能涉及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因此,房地产抵押也应当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