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房多卖的意思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_x000D_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_x000D_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_x000D_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