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
合同中要详细说明特许者将对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务项目,这些服务包括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和开业后的后续服务。
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加盟店装修、培训、开店设备的购置、融资等。
后续服务:包括总部对加盟店活动实施有效,以帮助保持标准化和企业利润;
总部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加盟店传授;总部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向加盟店传送市场信息;总部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总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总部专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
合同中详列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加盟店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
关于加盟费用
一般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广告费及其他技术支持费用。
一般而言,不同的特许人其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比率通常都不一样,计算比率所采用的基数(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还是以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也不统一。在签约前被特许人应认真研究特许经营费的计算方法,避免因误解引起日后的纠纷。
移动要注意特许经营的项目中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1)加盟金到底包含那些项目?
(2)是否包括商标使用费?
(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的权利金或管理费?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技师和管理团队?各是多少名?
(6)是否须缴纳培训费?怎么计算?
(7)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如何分摊?特许者提供那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特许经营合同期限
(1)期限长短是否明确?
(2)期限是否和租期吻合?
(3)期满后可否续约?
(4)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列明?
关于特许合同的续展。此亦是应予关注的问题。俗语“兔死狗烹”,被特许人应当注意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关于授权范围
包括授权区域、期间、权限等。
权限可分为独占、排他、普通三个层次,权限递减。另外,如果被特许人为地区总加盟商,则需明确相关市场之开发权及缔约权、监管权及收益分配方式。
特许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及著作权等的使用权限亦应在合同中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