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某县委实施“组织公开什么,群众就看到什么”的措施,符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原则。这一措施可以提高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政府对社会各界的信息沟通和互动,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此外,这项措施还可以激发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推动政府的开放态度和合作精神,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良好互动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要求,主动、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这一条法律条文强调了政府公开信息的重要性,并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要求,主动、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