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提示:债务担保注意事项:担保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担保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债务人欺骗担保人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1、如果债务人的欺骗足以影响担保人是否签订担保合同,那么担保人可以撤销合同,不承担责任。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无效,也不承担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风险提示:公司担保的风险: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
1、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是否失权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判决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索赔即失权;然而在(2020)最高法民申476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是否提出书面延期报告不能成为工期逾期责任认定的充分依据,还应结合工程联系单等反映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2、对于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约定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或者认为其属于诉讼时效;或者认为其属于除斥期间。主张诉讼时效说的认为,索赔期限届满则承包人丧失胜诉权;主张除斥期间说的认为,索赔期间届满则承包人不仅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也消灭。但是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均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因此索赔期限的约定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风险提示:索赔期限与逾期失权的约定只是当事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合同赋予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抗辩权。索赔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请求权。承包人在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索赔,发包人可以援引逾期失权的约定进行抗辩,最终由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发包人的抗辩是否成立。
债权转让,担保是否有效?
1、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担保依然有效。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4、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风险提示:担保人的贷款风险:担保人如果去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受到影响,因为银行认定存在担保贷款的负债,即使放款也不会有贷款利率优惠,这样一来增加了自己的贷款成本。
金融机构被依法撤销,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如何处理?
金融机构被依法撤销,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范围;(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不再予以清偿。风险提示: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和发生时间,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审查申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登记。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担保人。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就要承担担保人可以不再履行担保义务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风险提示: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