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允许总分公司互相开具发票?

律师回答
摘要: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可以互相开票,因为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分公司和总公司发票的处理方式包括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总分公司可以互相开票,但需要注意合规性和税务处理方式。 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可以互相开票,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非独立核算的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处理方式亦可。
一、总分公司能互相开票吗
1、总分公司,如果均是独立核算的,能互相开票。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能互相开票。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分公司和总公司发票怎么处理
分公司和总公司发票的处理方式:
1、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可以相互开发票,但需要按市场公允价格来计算,否则涉嫌关联交易;
2、如果不是独立核算的,而且又是在同一个区域内,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汇总缴纳的,可以汇总来汇算企业所得税;
3、其他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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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间发票开具政策及限制规定
总分公司间发票开具政策及限制规定根据税务法规和相关政策,总分公司之间的发票开具存在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可以互相开具发票,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同一企业集团下的总分公司;2.开具发票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合法的交易;3.必须遵守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规定;4.开具发票的金额必须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此外,根据企业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限制。因此,在总分公司间开具发票前,建议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结语:总分公司之间的发票开具存在一定限制。一般情况下,同一企业集团下的总分公司可以互相开具发票,但需满足真实、合法交易、税务机关规定等条件。开具发票金额应符合相关规定。在开具发票前,建议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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