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平责任的适用,首先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应当包括损害程度、损害利益的性质、损害对受害人的实际影响等。同时,法院通常还要考虑双方的保险情况,受害人是否有社会保险或者是否有包括未成年人的第三人责任险。也就是说,当事人具有保险收益也应成为损害事实认定中的一个影响因素。在双方互为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情况下,双方损失的总额需要作一体性考虑;在总额度确定的情况下,再考察当事人经济负担能力,从而决定双方的分担比例。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是公平责任适用的最主要考量因素。对损害事实和当事人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虑比较,基于公平的观念,衡量利益及其得失,来确定当事人的分担比例。
一、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方法
(一)斟酌法
也称综合因素法。它是指综合考虑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各种因素来斟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于侵犯健康权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遭受痛苦的程度;
2、侵害人过错的轻重;
3、侵害人的资力;
4、行为的具体情节;
5、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态度即认错态度与程度;
6、诉讼当地的经济状况
(二)参照法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一些不确定的标准如受害人因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或侵害人、受害人收入的状况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幅度。在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非毫无法律规定,有关法律规定已对交通事故的抚恤金数额作了规定,可以此为参照,在以受害人因健康权受侵犯而产生的各种必需费用,如误工费、医疗费等为参照时,赔偿数额不宜超过各类费用的总和。在参照侵害人收入时,应以其月收入为基础,不宜使其月收入与承担的赔偿金额差额过大。
(三)具体标准幅度法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它有一个上限与下限的金额,并且在上下限之间分几个档次,这些档次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空间。对此司法解释已作出部分上下限以及档次规定。
(四)内定法
内定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总结本地区侵犯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赔偿数额的方法。内定法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与实践性,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变化。
在评定数额时,首先必须以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为基础,并且要综合考虑各项原则,将各项原则融入以上四种方法的综合评定当中。在具体评定方法的综合考虑中,内定法是其形式,通过内定制定具体标准幅度的档次。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参照受害人健康权受损而产生的各种费用、法律有关规定及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运用斟酌法确定应适用的档次,并由法官行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侵害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二、医疗诉讼适用哪些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样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3、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