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给付是指法院在判决作出前,或者在判决生效前,经原告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裁定,由被告预先给付部分金额或者财物,以解决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称为先行给付。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先行给付措施的案件,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