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有追偿权。担保作为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
1、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律原因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2、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放弃专属担保人的抗辩权,或者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也表示放弃,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享有追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