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期间不一定是逮捕。要根据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定,可能会取保候审,也可能会监视居住。审查起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是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该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和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2、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该指定检察员或者是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进行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