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原公司未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给郑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当由原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变更后的公司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与原公司也不一样,但两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工作人员、业务、财务、财产及经营地点均存在混同现象,实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存在人格混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