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推进省产业基金模式创新,更好地发挥省产业基金作用,提升产业基金落地率和撬动社会资金率,省财政厅在总结2.0版运作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进一步优化省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制,主要包括:落实主管部门职责;完善决策流程,建立项目分类立项决策机制;新设效益类投资项目,发挥基金管理公司能动性;建立分类考核、尽职免责配套机制等。省财政厅在《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产业基金管理机制,起草了《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统一运作省产业基金。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省农产品流通基金等整合组建成省产业基金,由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司其职,推动省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建立年度投资运作计划,由省金融控股公司科学预计年度基金滚动可用额度,于每年年初向省财政厅提出计划,经常务副省长批准后实施。
(二)分类进行项目投资。省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分为战略类、技术类和效益类等三大类,政策性项目包括战略类、技术类项目。战略类项目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世界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省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三)建立统筹协调、分类决策体系。建立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统筹协调推进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省领导或相应省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负责政策性项目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与投资决策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省金融控股公司负责效益类项目运作管理,且可以作为政策性项目参照部门,进行政策性项目投资决策。
(四)明确投资模式与标准。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定向基金对项目的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定向基金不为第一大股东;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省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超过30%。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不受比例等限制。
(五)进行分类考核。由省政府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战略类、技术类项目立项决策工作开展考核,省财政厅对省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纳入对省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六)重点支持省级重大创新主体。明确对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的特殊政策,重大创新平台可发起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省产业基金对上述单个主体成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累计出资额不超过6亿元,由省金融控股公司按相关程序进行投资决策,按政策性项目进行考核。
(七)管理费支付与绩效挂钩。管理费收取与基金整体运作考核绩效挂钩,设置分类支付标准。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省产业基金根据省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八)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审查并反馈相关意见,省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收取基金管理费,省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委托省金控管理公司负责省产业基金的投资管理,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此,办法调整了原由省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委托省金控管理公司的方式,省金融控股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同时,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