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肥工资标准为1550元。
一、2018年11月1日起安徽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
1550元——合肥市区,铜陵市区
1380元——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区,滁州市区,六安市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广德县,凤台县、寿县、毛集实验区,枞阳县
1280元——亳州市区,宿州市区,阜阳市区,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安庆市区,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郎溪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1180元——濉溪县,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颍上县、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含山县、和县、当涂县,无为县,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桐城市、怀宁县、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