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为了满足自己寻找刺激的心理或者故意找茬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而故意伤害是可以蓄谋已久的,由一定原因驱动下斗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寻衅滋事一般是为了发泄自己一时的情绪,为了显摆威风,没有原因地去伤害他人,而故意伤害旺旺产生于一定的事由。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是有特定的行为对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