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相关规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可以邀请招标。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四)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包含国有企业),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可采用包括招标方式(含邀请招标)、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等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