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1、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及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工程概况等;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的资格要求及属于资格预审的必要合格条件;
(4)报名及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法等。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投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