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共有权人为单身,仅需提供本人材料)、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所购住房共有权人的结婚证(因离异或丧偶而单身的,须另提交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无锡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向本中心贷款窗口申领或下载打印,并加盖原商业贷款银行印章)、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契税完税证明、转贷住房为本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经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转贷住房为本地存量房(二手房):经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