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行终了未遂名词解释:“实行终了未遂”的对称。简称“未了未遂”。又称“着手未遂”、“中绝未遂”、“企行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构成犯罪既遂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犯罪未得逞。以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未遂的类型。这种未遂的基本特征是虽然已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从而导致犯罪未遂。关于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名词解释:(1)法律规定说。认为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实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行为为标准。已经实行了法律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既遂者,是实行终了未遂,反之是未实行终了未遂。(2)主观说。认为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既遂的,是实行终了未遂,反之是未实行终了未遂。中国刑法学理论一般采用以法律规定说为限定条件的主观说,即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在法定犯罪构成所限定的客观行为的范围内,以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实现其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