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全部的行为,但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尚未实施完全部的行为,导致目的未得逞。
未遂是指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了某种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结果未得逞。
在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情况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通常能反映出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前者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近,后者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远。但是,在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则不能准确反映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作出的区分;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发生错误,如本来不必进一步实施行为便可以发生危害结果(客观上已实行终了),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未实行终了,或者相反,则不能认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对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所以,对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仍然应根据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侵犯程度来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犯罪未遂论处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故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犯罪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分类?
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是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分类:
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例如:杀人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例如:杀人时被害人逃脱。
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2)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